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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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