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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动汽车智能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汽车雷达是指,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出厂前完成装载及功能性、安全性测试,为机动车智能驾驶提供辅助手段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移动电台。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条款,汽车雷达不属于安全业务电合,不适用对其采用特殊的干扰保护措施。第三条将76-9GHz频段规划用于汽车雷达,主要使用场景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ACC)、防撞(CA)、盲点探测(BSD)、变道辅助(LCA)、泊车辅助、后方车辆示警(TCA)、行人探测等。该频段不能用于其他在地面设置使用的雷达,以及在航空器(含无人机、气球、飞艇等)上装载使用的雷达。第四条在76-79GHz频段内设置、使用汽车雷达,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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