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编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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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编纂方案一、编纂方式各古籍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提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普查登记数据形成馆藏普查登记目录档,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指定出版社印成《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绿皮书,作为档案留存该馆、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及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进行复审。专家组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领导担任组长,省馆古籍部(或历史文献部)主任担任副组长。复审形成的修订本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正式出版《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汇总为《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二、编纂体例和内容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规定《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编纂体例、正文内容。其编纂体例采取按“古籍普查登记编号”顺序编纂的方式,各馆藏单位只登记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等内容。著录规则参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确定版式、开本、纸张、规制、封面颜色,指定出版社出版。三、出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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