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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一明确适用范围;一增加术语和定义;一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一采用年限制;一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一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的附绿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引言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DB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几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勒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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