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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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依法治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筒称: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和委管企业。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及评价、合规审查、风险应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第三条企业应当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人员管理责任,全流程识别并评价合规要求及合规风险,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理念,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氛围。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二)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融合,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尝试、探索对合规管理与内控、风险管理等实施多体系融合建设、运行的可行方法。(四)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党委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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