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I01:202X《检验机构认可规则》换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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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IO1修订说明一、修订原因原因1.根据2023年度CNAS管理评审决议措施,在处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函询CNAS事项中,发现我们当前的实验室检验机构规则中,缺少要求机构在受到行政处罚时及时通报CNAS的规定,不利于CNAS获得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原因2.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当机构已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资格,再申请检验机构认可时,其管理体系正式、有效运行时间可适当调整。原因3.①在检验机构专项监督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反CNAS认可要求的严重不合规行为,拟撤销或暂停其认可资格,但机构意识到严重后果,在专项监督处置结论尚未公布前,很快提出名称变更及注销申请,规避了本应受到的处罚,从而绕开认可规则中对不诚信带来的36个月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等要求。②当前政策,对于检验机构在接到专项监督、投诉举报调查通知后,以快速做出注销申请并拒绝接受监督或调查的情况,存在无规可依、无法处理的漏洞。二、主要修订内容原文件架构无调整。主要修订:第6.4条款增加“…如果检验机构已获得实验室认可资质,在申请检验机构认可时,其管理体系可正式、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即可申请。”第10条款“告诫、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缩小认可范围”第2段改为“CNAS向检验机构发出专项监督、投诉调查等特定活动通知,或启动对检验机构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至上述活动完成期间,暂停受理检验机构的变更、暂停和注销认可资格等申请。”第11.2.2.6条款“检验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CNAS秘书处”。三、业务系统的变化和培训需求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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