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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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护为先、治污为重、扩绿为基、转型为要、发展为本,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到2025年,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PM2.5浓度控制在20.5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县级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氮氧化物、V0Cs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二、优化产业结构(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加快推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不予审批限制类新建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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