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9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9-新质力文库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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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一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9年3月29日修订)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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