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10025-2-200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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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2部分: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EN10025-2:2004代替EN10025:1990该标准取代EN10025:1990+A1:1993非合金结构钢热轧产品-交货技术条件。该欧洲标准其它部分的标题是: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第3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4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5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第6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1范围该标准第2部分,第1部分除外,规定了扁平材和长材产品及半成品的交货技术条件,是按表2~表6(化学成份)和表7~表9(机械性能)中给出的钢种和品种按6.3中给出的交货条件进一步处理热轧的非合金钢的扁平和长材产品。在该标准中也规定了3种设计的钢种(见表3和5)(化学成份)和表8(机械特性)。该标准不适用于空心结构钢和钢管(见EN10210-1和EN10219-1).对于钢种为S450J0的长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适用于3mm~150mm的厚度。对于所有其它钢种和品种的扁平材和长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适用于≤250mm的厚度。除了J2和K2品种的扁平材产品外,交货技术条件适用于≤400mm的厚度。由S185、E295、E335和E360钢种制造的产品不能标上CE标记。在本部分中规定的钢不能进行加热处理,在交货条件+N中交货的产品除外。允许应力释放退火(参见EN10025-1:2004中7.3.1.1中的注)。在+N条件中交货的产品可在交货后热成形和/或正火(见条款3).注1:按本标准将半成品轧制成成品的产品将在询价和订货时达成特殊协议。也可在订货时对化学成份达成协议,然而值应在表2和3中规定的范围内。注2:对于某些钢种和产品形式,在询价和订货时可规定特殊用途的适用性(见7.4.2、7.4.3和表10)。2标准参考标准下列参考标准是该标准用途所必须的。关于过时的参考标准,只用于版本引用的用途。关于更新的参考标准,采用最新的参考标准版本(包括任何修订)。2.1基础标准-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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