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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11-2003前言本标准的5.1,5.4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非等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的EN401:1992《自救用呼吸保护装置:再生装置;化学氧(KO2)自救器:要求,试验,标记(英文版),主要差异如下:一—按照汉语习惯对一些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标准的英文名称不相同:型式有所减少:结构要求有所限制;增加了防护头罩材料抗辐射热渗透性能;佩戴质量有所减轻:取消了贮气袋与药罐的密封性能。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新亮、戴国定、沈坚敏、徐兰娣。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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