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000.15-2000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处)用灯具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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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000.15-2000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EC60598-2-17:1984《灯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17章: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及其1987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0年第2号修订件。该类产品现有国家标准GB/T14076一1993《电影电视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在内容和结构上与IEC60598-2-17不等同,为使我国的该类灯具产品的安全要求迅速提高,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以及国际质量认证开展的需要,本次修订的《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与国际标准EC60598-2-17的有效版本等同.根据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第1章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等同采用的EC60598-2-17:1984保持一致。根据GB/T1.1一1993中4.2.3.2的规定,保留IEC60598-2-17:1984及其1987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0年第2号修订件的前言,题目列为IEC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T14076一1993.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光耀照明有限公司、邯郸市艺友工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劳伟君、史美谊、赵庆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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