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9078-1996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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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9078-1996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他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密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一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容部分):GB4912一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一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一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丁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一88同时废止,其他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本标淮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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