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3_1_-轻工行业绿色制造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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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轻工行业绿色制造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升轻工业绿色制造能力,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全面推动轻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在轻工行业组织开展绿色制造标杆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行业绿色制造标杆企业的认定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制造标杆企业是指实行绿色生产方式、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生产型企业,其绿色制造水平、低碳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轻工行业具有显著先进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第四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绿色制造标杆企业的认定和动态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认定名单,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的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从事轻工产品生产的制造企业,下设多个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应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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