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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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三、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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