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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制定本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成,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监督。天,有选举事项时可以适当延长。临时举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受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述时间限制。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每年举行两次。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乡镇人民代表大—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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