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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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1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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