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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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