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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202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说服、疏导、协调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机制,并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调解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系统、领域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第六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活动。第七条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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