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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目录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第一章总则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第四章保育与教育例。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第六章保障与监督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第七章法律责任施的保育与教育。第八章附则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第一章总则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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