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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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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