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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摩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迪究制度,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栽客、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第二章制造、改造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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