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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02年7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第四条采捕自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五条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品种及其采捕标准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第六条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海水产品不得高于25%,淡水产品不得高于5%。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捕捞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和禁捕的怀卵亲体:因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证或者科研立项审批材料:(二)捕捞品种和数量:(三)捕捞区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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