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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政〈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摩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新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指施:(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指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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