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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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1-泰奏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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