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新质力文库-办公文档-行业资料-建筑施工-教育学习-标准规范-工作总结-资料下载新质力文库
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1323
立即购买
您当前未登录!建议登陆后购买,可保存购买订单
付费资源

第1页 / 共5页

第2页 / 共5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3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 版权声明
THE END
2022-18-1-340-002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急处置措施必要合理范围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裁判要点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338条基本案情民自2018年6月始,被告人左勇在江苏省准安市淮安区车桥镇租赁厂房,未经审批生产铝锭,后被告人徐鹤等人明知左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在左勇上述厂房中筛选铝灰生产铝锭,共计产生约100吨废铝灰。2019年4月23日,左勇、徐鹤安排人员在准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大兴村开挖坑塘倾倒上述废铝灰。在倾倒20余吨时,因废铝灰发热、冒烟被群众发现制止并报警。同年4月24日,淮安市淮安区原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坑塘内废铝灰进行取样鉴定、委托淮安翔宇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坑塘下风向的空气与废气进行取样检测。4月28日,经准安翔宇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坑塘下风向氨超标。4月29日,经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倾倒的废铝灰13个样品中,有4个样品氟化物(浸出毒性)超出标准值,超标份样数超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5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