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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8-2-466-001指导性案例204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裁判要点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履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发生的费用,侵权人申请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基本案情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煌公司)、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2015年4月10日,鹏展公司分别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鹏展公司以420元/吨的价格向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出售盐酸,由鹏展公司承担运费。前述价格包含销售盐酸的价格和鹏展公司将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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