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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1-349-001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裁判要点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8条、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基本案情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桂(住湖北省武穴市)将其所有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租赁给另案被告人刘某(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后二人商定共同在长江盗采江砂。采砂前,刘某与另案被告人何某东(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事前通谋,由何某东低价收购刘某盗采的江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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