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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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1-343-001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裁判要点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53条、第93条人民法院案例库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共谋后决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湖南省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鱼。两人先后邀请被告人李某忠、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吴某峰(另案处理)、谢某兵以及丁某勇,在湖南省岳阳县东洞庭湖壕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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