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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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1-340-001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裁判要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9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条、第1235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人民法院案例库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闽某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闽某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倍-239.1倍,上述行为对螳螂川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共计减少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支出3009662元,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并对螳螂川河道下游金沙江生态流域功能造成一定影响。人民法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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