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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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3-021-001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关键词: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裁判要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10条、第55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9条第2款、第113条基本案情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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