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8-2-158-002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裁判要点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0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90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基本案情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某美图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支持其诉请,某美图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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