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新质力文库-办公文档-行业资料-建筑施工-教育学习-标准规范-工作总结-资料下载新质力文库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1323
立即购买
您当前未登录!建议登陆后购买,可保存购买订单
付费资源

第1页 / 共3页

第2页 / 共3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1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 版权声明
THE END
2023-18-2-158-001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⑧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裁判要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基本案情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不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民人民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