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41号: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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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4-124-001指导性案例241号: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给付年限裁判要点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14条、第15条基本案情1997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一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开枪误击黄某亿(非涉案人员)并致其终身残疾,经鉴定为一级残疾。1998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1998)百中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决定:由平果县公安局赔偿黄某亿截至1998年9月14日的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人民币98230.63元(币种下同),残疾赔偿金201722.4元,二项合计299953.03元。该决定生效后平果县公安局已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黄某亿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平果县公安局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余万元。平果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平公赔不受字〔2018)0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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