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43号:邓某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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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4-124-002指导性案例243号:邓某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危及生命安全依法履行职责使用武器、警械不予赔偿裁判要点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制止暴力犯罪行为使用武器,并保持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必要、合理限度内的,不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行为人以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民法院案例库基本案情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某忠报警,称邓某华将其位于该区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翻,请求出警。邓某华发现杨某忠报警后,持刀追砍杨某忠。杨某忠在逃跑过程中摔倒,邓某华乘机砍刺倒地的杨某忠,但被杨某忠躲过。民警李某和辅警张某到达事发现场时,看到邓某华持刀追砍杨某忠,遂喝令其把刀放下。邓某华放弃继续追砍杨某忠,但未把刀放下。民警李某再次责令邓某华把刀放下,邓某华仍不听从命令,并在辅警张某试图夺刀未果、民警李某鸣枪示警后,仍旧没有停止伤害行为,反而提刀逼向民警李某、辅警张某。民警李某多次喝令邓某华把刀放下无效后,开枪将邓某华腿部击伤。201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认定邓某华所持刀具为管制刀具。同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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