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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4-116-001指导性案例244号: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关键词:国家赔偿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数罪并罚部分犯罪事实不成立再审改判轻刑超期监禁裁判要点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1条、第33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6条基本案情胡某波因涉嫌诈骗罪、抢劫罪于2012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宣判后,胡某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6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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