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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北京市地方标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代替DB11/044一9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本标准是对DB11/044一9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达到DB11/105一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及其他车辆确定了双怠速排气污染物不同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部分指标参照采用欧共体92/55/EEC的部分技术要求。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吉明、傅立新、贺克斌、王雪纯。本标准于1994年6月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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