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045-2000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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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smoke at free accelerationfrom vehicles with diesel enginesDB11/045一2000代替DB11/045一9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本标准是对DB11/045一199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达到我市地方颁布的与91/441/EEC、93/59/EEC及91/542/EEC相应的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辆,以及2000年7月15日以前生产的柴油车辆规定了不同的自由加速烟度限值。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刘宪。本标准于1994年6月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柴油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烟度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如:使用燃料为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他代用燃料的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辆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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