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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567.1-2001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仅对GB11567一1994《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等同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88年2月29日发布的ECER73《关于就侧面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载货车、挂车和半挂车的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本标准与GB11567一1994的主要差异有:①对侧面防护装置的形状和侧面防护装置在车辆横向位置的要求比GB11567一1994更为具体、详细。②对侧面防护装置前端的结构和位置要求重新进行了规定。③对侧面防护装置后端的位置限值进行了调整。④对侧面防护装置距车辆上部的距离要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⑤对侧面防护装置的构成,增加了不允许侧面防护装置作为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管路的要求。⑥增加了对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11567-1994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春汽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朱西产、崔光滨。本标准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199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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