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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V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III,IV)(GB18352.3-20052007-07-01实施)2007-07-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0/220/E正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一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一燃料的技术要求:一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一实施时间:一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X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与GB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加严了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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