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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004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3年4月10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饶绍武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1.目的2002年10月21日以民航总局第115号令发布并将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规则)是对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M以下简称原规则)的修订。修订后的规则较原规则有较大的改动。根据修订后的规则要求,新的执照将取代现行的执照(以下简称原执照)。为明确新执照和原执照的换发程序,以及执照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特下发该咨询通告。2.新执照与原执照的主要区别及执照换发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1新执照的制作和打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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