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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2-05R4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2年2月9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金宜斌关于ICA0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有关问题的说明1.目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中关于ICA0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的要求于2003年正式生效,明确提出了飞行人员英语能力的要求,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相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民航局修订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增加了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1至6级)的要求,并于2006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为明确航空器驾驶员和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执照和训练要求,根据CCAR-61部的要求,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第36届会议A36-11号决议《无线电通信中使用英语的能力》,特下发本咨询通告。2.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考试的要求2.1考试要求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使用英语通信的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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