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61-08R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AC-61-FS-2015-08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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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5-08R4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7月13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1、目的为明确和规范通用航空单位的执照管理和训练管理工作,特下发本咨询通告。2、适用范围按照CCAR-91部运行(以下简称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适用于本咨询通告。3、训练的实施和训练大纲3.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商业运行机构,应当通过CCAR-91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行训练的资格要求。3.2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具有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执照:a.为取得运动、私用、商用驾驶员、航线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的训练;b.为取得教员等级的训练;c.为取得型别等级的训练;d.实施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增压飞机训练、牵引滑翔机训练;e.按照《关于部分直升机特殊训练和经历要求的说明XAC-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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