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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条例(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3号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第四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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