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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应当制定有利于餐厨废弃物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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