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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垃圾、污水、厕所与粪污、村容村貌等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第三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管并重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第四条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管理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治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和健康、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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