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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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行为,维护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质量,促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主要包含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环境污染治理、污染防治设施运维及验收、土壤污染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碳排放数据管理、环保管家服务及其它生态环境咨询等。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即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以及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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