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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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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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办法1为了维护中心认证服务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组织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或其它问题有争议时,可通过申诉/投诉或争议求得解决。1.1申诉:对中心决定(包括对投诉所做的决定)正式表示不满意。包括:(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正式申请认证的:(2)对所提供的审核报告和颁发的认证证书有异议的:(3)对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有异议的:(4)对有关认证申请、审核、注册发证有异议的。1.2投诉:对本中心行为(包括审核员行为)正式表示不满意。包括:(1)本中心拖期实施认证审核/监督:(2)对审核人员的资格有异议:(3)对审核组组成有异议:(4)认为本中心或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5)认为本中心违规收费:(6)对于己认证注册的管理体系有异议或对获证组织的产品质量严重不满:(7)对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有异议:(⑧)对公正性有异议的:(9)其他。1.3争议:对本中心认证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某些事物,双方不一致(除纯理论、纯技术问题外不加限制)。2申诉、投诉和争议工作程序2.1受理2.1.1申诉、投诉和争议由中心综合部负责受理,申诉受理期限为中心正式将有关决定通知组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诉方应书面提出,有特殊情况时,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2.1.2当分支机构接到涉及分支机构或其认证人员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函件/报告时,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与中心综合部联系,并报送相关材料。2.2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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