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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峻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热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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