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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第二章检疫查验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第三章传染病监测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宪法,制定第四章卫生监督本法。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第六章保障措施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第八章附则称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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