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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4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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